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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作业受伤 三雇主责任难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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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9-2 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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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查, 2008年9月份,曹某某雇佣张某为其家中建筑工地施工,后张某雇佣王某为其做该项工程中的木工活,王某又雇佣杨某与其同做木工活。同年9月24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从房子上跌下致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尺骨移位,脑震荡等严重后果,相继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45620余元。法院另查明了房东曹某某建房无审批手续,张某、王某、杨某均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雇主,雇佣了同样无施工资质的雇员杨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监管不力,致杨某受到损害,雇主王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房东曹某某的工程承包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却将所承揽工程的木工部分分包与无资质的王某,应当对杨某的损害后果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东曹某某未经批准建房,且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对参加施工人员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其违章建房与杨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诉讼期间曹某某已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杨某放弃向其主张任何权利;在杨某治疗期间,王某曾给付其医疗费15310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杨某8276元,张某赔偿杨某24207元,并且张某与王某对上述赔偿互相负连带责任。
( 张兰庭 史小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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