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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搭车丧命 法院判决公路部门未尽义务担责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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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9-2 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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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想搭个顺风车,可没想到却命丧黄泉。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担?近日,凤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处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凤阳分局赔偿原告陈某因该起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50000元的30%即45000元。
陈某诉称,2009年8月12日23时,我驾驶我的四轮机经蚌埠到西泉路由北向南行驶。姚某顺搭我的车,在S207线14公路处,为避让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而紧靠右边行驶,不料拖拉机车轮压上了倒在公路路面上的14公里里程碑,造成车辆突然颠簸,致使姚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我赔偿了150000元。后来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当地群众证明,该里程碑已被他人车辆撞倒两天以上,一直倒放在路面上无人问津。作为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局直到8月13日白天才将里程碑修复,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请求公路局赔偿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凤阳分局辩称,我局依法对S207线进行巡查,陈某称S207线被他人车辆撞倒没有依据。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晚上11时30分,属监管时间之外,我局不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擅自驾驶四轮机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也只能通过陈某的陈述认定事故发生的情况,我局对陈某描述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陈某酒后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公安交警部门已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要求我局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四轮车的驾驶员,其酒后驾驶,对道路上的障碍物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同时对死者姚某乘坐在车厢上的行为也没有加以制止,导致四轮机撞在倒放在路边的里程碑上,致使姚某摔下受伤死亡。原告陈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0%。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凤阳分局对S207线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当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但其对倒塌的公路里程碑没有及时清除、修复,导致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30%。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张雪 孙贵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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